郑百文案一审判决:小股东状告三联商社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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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 08:20 证券日报 | ||||||||||
本报郑州电(记者 鲜伟铭) 2004年7月14日,哈尔滨股民杨某起诉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原郑百文)股份侵权纠纷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其他6.8万余名“默示同意”的郑百文股东状告三联商社将不会被法院受理。 因巨额亏损,郑百文于2001年2月开始资产债务重组。同年2月22日,郑百文召开了
至2001年3月2日郑百文重组登记日,郑百文共有股东68115名,股份197582119股。在规定的2001年3月5日至3月19日间,有32名股东提交了《股东声明》,表示不参加重组,另有6名股东提交了《股东声明》,郑百文认为其意思表示方式不明确。其他6.8万余名股东包括原告杨某被视为默示同意者。同年11月8日,因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8名股东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郑百文和其董事会,请求确认郑百文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和郑百文及其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股东变动手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上述两个决议有效,判令郑百文和其董事会于判决生效后即按照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后截至2003年7月4日,除尚有两个股东帐户因司法冻结无法办理外,其余郑百文股东所持股份全部办理完股份变动手续,其中原告杨某所持20900股,50%过户给三联公司后留下10450股。原告认为:被告的作法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剥夺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返还及赔偿原告股金114905元、赔偿原告佣金损失314.18元、赔偿原告损失印花税359.06元、赔偿原告过户费10.45元、支付原告路费宿费等损失、诉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郑百文重组中涉及的权利人处分其财产可以采取“默示同意”的表达方式已予以认定,并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有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按该判决执行,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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