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鸿(600681)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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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09: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发出的有关《法院民事诉讼举证通知》、《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起诉状主要内容为2003年7月25日,原告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11个月,从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6月23日。并约定当被告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原告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贷款本金并结清
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发出的有关《法院应诉通知书》、《法院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起诉状主要内容为2003年3月7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下九路支行与第一被告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人民币贷款950万元,借款期限由2003年3月7日至2004年2月20日。2003年2月24日原告与第二被告公司签订了有关《最高额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3年2月24日至2004年3月24日之间向原告借贷的最高数额在人民币950万元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第一被告于合同到期日(即2004年2月20日)向原告偿还了人民币贷款本金20万元。经两被告申请,原告与两被告于2004年2月19日签订了展期协议,展期至2004年5月19日,并约定第一被告的还款责任和第二被告的继续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展期到期后,第一被告仅于2004年5月19日偿还了人民币贷款本金20万元,并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第二被告亦未依约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10万元及利息51188.97元;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要求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因诉讼而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有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起诉状主要内容为2002年4月12日,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第一被告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规定原告授予第一被告最高授信额度和一般贷款的具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500万元,该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02年4月12日至2003年4月12日。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行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所保证的债权最高余额为《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人民币2500万元。2002年4月12日、15日、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了三笔合计2500万元的贷款,第一被告分别向光大银行出具三份借据。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除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外,余下2400万第一被告始终没有履行其还款义务。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人民币及至清偿日止的所有利息(截止于2004年3月21日为1033324.98元);要求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人民币25033324.98元的财产。 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诉公司和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三起票据纠纷案进展情况: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三份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三份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均为:1、被告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0元(三份判决合计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00元)。2、被告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支付上述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的逾期利息。3、被告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拟不对此案进行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