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六方面控制券商风险 发展中解决问题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 07:34 证券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乾 弘) 近日,“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高级研讨会”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会议由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资本市场研究会主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办,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办。与会代表深入分析了证券市场的风险状况,并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建议。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目前证券市场整体运转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风险。
与会代表认为,对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作用及目前的风险问题应该有个正确的认识和评价。目前虽然出现了少数高风险证券公司,但多数证券公司的经营是正常的。在证券市场风险控制上,不能整天忙于救火和仅仅考虑对个别证券公司风险的处置,更要考虑抓紧制度和法规的建设与完善,考虑建立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与会代表在研讨中认为,证券公司的风险问题要在发展中逐步消化和解决,并在控制风险和加强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议。 第一,要解决法律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如目前《证券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必须抓紧修改《证券法》,从法律制度上建立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长效机制。与会代表一致呼吁,市场的风险控制与处置要有法律保护。 第二,要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机制。在证券公司内控不严,挪用客户保证金问题的背后,还有深刻的制度性缺陷等原因。应采取疏堵结合的策略,在制度设计上要严防其挪用客户资金,同时要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机制,改善证券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 第三完善客户保证金的安全保管和受偿制度。客户保证金作为客户资产要特定化出来,将获得法律保护。目前正在推行的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方案以及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按自营及客户分户管理制度,将有助于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四,明确市场清算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结算备付金的性质,维护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转。最低结算备付金是保证证券市场结算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要求,其性质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和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证券公司自身的法律纠纷等问题而受到司法冻结和划拨。 第五,进一步完善债券回购制度。在制度上应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与其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协议,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客户债券回购,必须加大其违规成本直至受到法律惩罚。 第六,应逐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设施,建立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机制、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等。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董事长陈耀先出席并主持了会议。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资本市场研究会主席刘鸿儒,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 相关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