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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屯河(600737)公布重大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9: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近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了以往经营活动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现进行如下披露:

  公司于2001年3月出资180万元与新疆屯河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西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农业科学院园艺作物研究院共同设立新疆屯河番茄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新疆屯河种业有限公司)。2001年11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240万元、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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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新疆屯河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西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份,持有其90%股份,上述股权转让款公司尚未支付,公司未将其列入会计核算单位。

  公司于1999年10月与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香港高柏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新瑞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新瑞公司),公司以从意大利进口的一条生产线出资153.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73.464万元),投入新瑞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40%。公司没有将其列入会计核算单位。

  公司于2004年7月6日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人为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等出质人。

  起因及诉讼请求:2003年12月公司将持有的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50%的股权质押给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多家单位共同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3月5日止,原告为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拆借10笔,融通资金4.3亿元。原告于2004年6月2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偿所欠拆借本金利罚息,公司等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作出裁定:对公司等出质人持有的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依法予以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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