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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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21:2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张旭东)记者1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已制定并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简称《程序规定》),这一《程序规定》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证监会称,这是证监会坚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所采取的重大举措。《程序规定》分为总则、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程序、期限与送达、公示、档案管理和统计、附则等八章,分别就从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到决定等各个环节上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应承担的工作等方面作了规定。证监会称
——《程序规定》建立了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制度,由证监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行政许可文件的送达事宜。 ——《程序规定》建立了当场告知制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程序规定》建立了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制度。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 ——《程序规定》建立了说明理由制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 ——《程序规定》建立了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证监会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定期在证监会互联网站和公告上公布。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颁布《程序规定》只是刚刚开了一个头,证监会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对《程序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在保证自身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