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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屯河及有关责任人遭上海证交所公开谴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21:40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6月23日电 (记者潘清) 上海证券交易所23日宣布,对未按规定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新疆屯河(资讯 行情 论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公开谴责。

  据了解,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6月为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2002年8月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7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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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2003年5月,为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3年12月,将持有的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50%股权质押给宁夏银川市商业银行,与多家单位共同为伊斯兰国际信托公司在宁夏银川商业银行6亿元授信额度担保。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上述股权账面值为1.14亿元。 2003年2月至3月,为公司参股49%的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计96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

  截至2004年6月3日,新疆屯河已经办理的抵押贷款共5.64亿元,抵押资产数为9.97亿元。其中,有共计2.93亿元的抵押贷款未及时进行披露,抵押资产数为4.69亿元。

  另外,截至2004年6月3日,新疆屯河还为其实际控制人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有关的公司——新疆生命红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大额存单质押2.9亿元。

  上述未及时披露事项涉及金额总计9.5亿元,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5%。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任董事何贵品、王毅民、刘国山、张国玺、郭立群、王德乐、刘建新、孙力生、江建林、李风春,独立董事魏杰、罗云波、郭春亮、牛新华,公司原董事唐万里、高蕴健、刘涛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董事会秘书金涛在知悉上述有关部分担保事项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证所据此对新疆屯河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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