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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纸(000699)重大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0:5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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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

  案由:2001年11月23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深发罗贷字第80201131号《贷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亿元,年息6.633%,期限为三年,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深发罗贷保字第80201131号”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同样为“深发罗贷保字第80201131号”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均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另加两年。在上述贷款合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1年11月23日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亿元。但第一被告并未按合同要求按时付息,从2003年7月份开始发生欠息,至今共拖欠7个月,导致整笔授信提前到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暂计到2004年5月10日合计为人民币11020486.88元),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到期未履行的人民币3亿元借款本金和所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暂计到2004年5月10日合计为人民币11020486.88元)及第一被告需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它所有被告对此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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