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佳纸(000699)重大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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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08:48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第一被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 案由:2001年11月23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深发罗贷字第80201131号《贷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亿元,年息6.633%,期限为三年,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公司已于2001年12月27日《证券时报》进行公告)。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深发罗贷保字第80201131号”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同样为“深发罗贷保字第80201131号”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均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另加两年。在上述贷款合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1年11月23日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亿元,但第一被告并未按合同要求按时付息,从2003年7月份开始发生欠息,至今共拖欠7个月,导致整笔授信提前到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暂计到2004年5月10日合计为人民币11020486.88元),同时陪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到期未履行的人民币3亿元借款本金和所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暂计到2004年5月10日合计为人民币11020486.88元)及第一被告需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它所有被告对此负连带责任。 三、该诉讼案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及其担保方力争与原告就此诉讼达成庭外和解,这样可能对公司的影响较小;若不能实现和解,有可能将对本公司及其担保方进行强制执行,这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融资功能和对外形象。按目前公司资金现状,可能直接执行担保单位资产。 四、截止目前,公司本年度除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没有发生其他诉讼情况。 本公司将关注此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