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联合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2004年第28号),对上述反倾销事宜作出初裁决定:
一、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光纤存在倾销。
二、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三、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
本次商务部作出的仅为初裁决定,按照有关的后续程序,该终裁结果将不迟于立案后18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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