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复星转债”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股份或股东
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和)转增股本: P I=P0/(1+n);
配股:P I=(P0+AK)/(1+k);(如增发需除权,其调整公式与配股一致)
两项同时进行:P I=(P0+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和)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PI为调整后转股价。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2004年6月24日实施2003年度每10股转增10股的转增股本方案后,复星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也相应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10.06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5.03元。
复星转股(181196)恢复交易日与转股价格生效日为2004年6月24日。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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