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
因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六里支行借款2300万元提供担保(应于2004年12月30日到期)。原告为了该贷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1日向上海市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星特浩公司价值2300万元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裁定书
裁定如下:冻结星特浩公司、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公司收到上海市中院的(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
因公司与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共同为星特浩公司(公司持有其75%的股权)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借款6000万元提供担保(应于2004年11月20日到期)。原告为了该贷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4日向上海市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公司及星特浩公司价值5966万元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星特浩公司、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6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接银行通知,南京第二机床厂于6月11日,以“其他合同纠纷750万元”为由,提请南京市中级法院要求诉前保全。现南京二机床的所有银行帐号已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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