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收到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2004)卢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因公司为上海新启业工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申请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79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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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上海新启业、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7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
因公司在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有1.218亿贷款余额及相应利息,2004年5月27日,原告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公司持有的股份采取保全措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重庆实业持有的华立控股法人股46万股和ST合成法人股22万股。
三、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
因公司在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贷款4000万元,2004年5月27日,原告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公司在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如下裁定:冻结公司在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截止目前为止,除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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