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作武器 郑百文小股东的胜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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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08:28 北京晨报 | |||||||||
最近小股东状告郑百文一案取得了胜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审判结果是,被告返还6位股民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流通股7800股。 其实,还可以找到的法律根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
这件事说明,股民真的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6名小股东的聪明之处在于事先声明:既不同意过户也不同意回购。避开了所谓“不表态就算同意”的“默示原则”。因为股票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处置权在股票所有者手中。 通过这件事还反映出券商的聪明,多家券商声明不接受证券登记公司的决定,不愿执行所谓把投资者50%的股权划给三联商社的通知。最后证券登记公司不得不强行进行划转,所以其行为不合法。 要说现在最着急的是三联商社,6位股民的7800股,只是一个小数字,但是其影响却很大,将会引起其他股民对所谓的“默示原则”进行公开的质疑,要求返还被拿走的股票。所以,三联商社表示不服判决。看来这场官司并没有结束。如果股民继续上诉,三联商社仍然不服,那么官司就会越打越大。因为新修改的《宪法》已经对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