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中院下达(2003)惠中法执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公司下属的深圳蜀深贸易公司同意案外人利华企业总公司将位于惠州市江北西23号小区面积为52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
二、惠州市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惠州市道路桥梁开发总公司提供位于惠州市下埔区商品楼第一幢写字楼210、212房用于抵偿债务。
三、新城公司、路桥公司支付蜀深公司现金人民币20万元。
新城公司、路桥公司已支付蜀深公司现金人民币20万元;公司已取得了位于惠州市江北西23号小区面积为5236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以及位于惠州市下埔区商品楼第一幢写字楼210、212房的房地产权证。
此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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