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2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具体实施方案的有关议案。重组方案中涉及对于选择反对重组方案,不同意将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公司将以公平价值回购并注销其股份。
2001年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确认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决议有效。
经公司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有关要求,于2003年6月24日根据公司董事会确认的数据,办理了回购股份的注销登记。回购共涉及38个股东账户,注销数量111362股。
自2003年7月18日,上述38名回购股东中李香玲等6名公司原股东以公司回购侵权为由陆续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并由金水区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合并公开审理。该6名股东要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及登记公司返还其所持的但已被公司回购注销的全部股票,且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则要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驳回上述6名股东的起诉。该案诉讼标的共涉及公司股份15600股。
200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该6名股东已被公司回购股份的50%,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1580元由公司承担。
公司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不适当,公司将在认真研究后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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