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被判返还50%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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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 08:50 深圳商报 | |||||||||
备受关注的李香玲等6名小股东诉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原郑百文,股票代码600898)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返还原告所持有的原郑百文流通股15600股的股份回购纠纷案,在开庭审理10个月后,6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宣判,两被告分别对六原告按原持有股票数量50%的比例进行返还,返还六股东三联商社流通股合计7800股,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返还50%股票 该案源于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股票恢复上市当天,郑州投资者李香玲因无法对自己的郑百文股票进行有效交易而将郑百文告上法庭。 此前,在山东三联对郑百文实施重组过程中,李女士曾明确表示既不同意过户50%郑百文股票给三联集团,也不同意由郑百文按每股1.84元的公平价值回购。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根据郑百文董事会确认的数据,于2003年6月24日将其股票按1.84元的公平价值回购并注销。 此后又有来自广州、重庆等地的5名投资者以同样的事由加入状告郑百文行列,6名原告请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联商社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所持有的郑百文流通股共计15600股,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受理了六名原告的诉讼请求。2003年10月10日,金水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正式开庭审理。 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情形看,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但法律并未授权股东大会有权处分股东对其股份享有的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份可依法转让。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唯有股东享有处分其股份的权利。郑百文的回购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对其股份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即股权。 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而言,郑百文股票已改变为三联商社股票,若依原告的请求,原数返还原告股票已不现实,对其他“默示同意者”股东而言不公平,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二分之一比例予以返还。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三联商社负担。 三方不满判决 对于这一结果,被告三联商社董秘宋洪琦表示结果出乎意料,并且难以接受,公司相关人员研究后将进一步上诉。 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于金锋则指出该判决结果不具有可执行性。他说,登记公司目前已将这部分股票注销,并已经股东大会通过,在操作程序上看,不可能再恢复,同时目前这一判决意味着这6名股东既拿到了50%股票的回购款,又得到50%股票,不符合原来重组的原则,推翻了原来的重组方案。他还指出,判决书把登记公司也列为赔偿人是不当的,即使返还,登记公司也是协助。 原告代理人邢霖对这一结果也不满意。他表示,法院判决返还50%只能说明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原告还将继续上诉。 一位法律人士指出,该判决结果有明显瑕疵。首先,该判决不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假如按照该判决执行,返还原告一半股票,那么原告另外一半的股票该如何处置?如果这一半股票仍由公司来回购,那么就存在一个矛盾,即判决书已经认定此次回购违反《公司法》,并非因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是为了“惩罚不肯过户的异议股东”,属于侵权回购,那么又默许其回购原告所持股份的一半,岂不是和判决书中对回购侵权的认定自相矛盾了吗?(辰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