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股票回购案 股民胜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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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 08:1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上周五,李香玲等6股东状告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原郑百文,代码600898,前收盘5.71元)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回购注销的15600股“郑百文”股票案,在开庭审理10个月后,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宣判,两被告被判分别对6原告按原持有股票数量50%的比例进行返还,共计返还7800股三联商社流通股,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昨日,三联商社董秘宋洪琦和原告代理人邢霖接受了记者采访。 判决结果:郑百文回购侵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授权股东大会有权处分股东对其股份享有股权,在原告明示反对的情况下,以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将原告的股份进行强制回购,且以其单方所谓的“独立财务顾问”所确定的所谓的“公平价值”进行回购,缺少法律依据,所以郑百文的回购行为侵权。 不过,对于6名小股东返还全部股票的请求,法院也只是部分支持,理由是郑百文已变更为三联商社,原数返还已不现实,对其他“默示同意者”股东而言也不公平。 双方意见:对判决都不满意 “结果在意料之外。”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三联商社董秘宋洪琦直言难以接受判决结果。他认为,以现有三联商社的股票价值来判断这6名股东的得失是不对的。当初他们表示“不同意过户”,也就是反对山东三联重组郑百文的方案。如果郑百文不重组,很可能最终破产。目前重组成功,原告无权分享重组的成果,否则对参加重组的股东不公平。宋洪琦还表示,法院判决返回50%也难以操作。至于是否上诉,他表示,公司相关人员研究后再决定。 对这个判决结果,原告代理人邢霖也表示不满意,他认为,法院既然认定被告侵权,就应该全部返还财产,不能因为对其他默示同意者不公平就减少他们应得的权利,对判决中这个相互矛盾的地方,仍将上诉。 记者 朱雷 链接 2000年12月,三联集团提出对郑百文的重组方案:股东无偿向其转让50%股权。随后股东大会通过“默示同意、明示反对”决议,明示反对的,公司将按流通股1.84元/股、法人股0.18元/股回购其持有股份。其后,郑百文6.76万名股东所持8393.88万股股份陆续过户至重组专用账户;38名“不同意过户”的股东总计所持11.14万股股票则被回购并注销。 朱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