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强制回购被判无效 6名股民获得返还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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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 04:05 中华工商时报 | |||||||||
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被判返还投资者股票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例流通股回购案———郑百文股票回购案于6月11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因重组而引发的郑州、重庆、广州、陕西铜川等地6名股民起诉的“郑百文”股票回购案,在经历了长达10个月的审理后,判令被告三联商社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1/2比例返还6名原告的股票并承担相关诉讼费。
经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情况看,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但法律并未授权股东大会 有权处分股东对其股份享有的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惟有股东享有处分其股份的权利。 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给了原告等股东表达意志即提交《股东声明》的机会和权利,但却无视原告等股东“既不同意过户也不同意回购”的声明,在原告明示反对的情况下,以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将原告的股份进行回购处理,欲迫使原告接受回购的结果,实为违背股东意志的强制行为,即强制回购,且以其单方所谓的“独立财务顾问”所确定的所谓的“公平价值”进行回购,缺少法律依据,且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故郑百文的回购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对其股份贪污享有的所有权即股权。 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而言,其协助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基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判案件中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8名当事人的申请,而非其他股东,本案原告非该案当事人,其对原告股份进行回购登记(资讯 行情 论坛)注销不当。但时至今日,郑百文股票已改变为三联商社股票,若依原告的请示原数返还原告股票已不现实,对其他“默示同意者”股东而言不公平,依据公平原则考虑本案情况,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按1/2的比例予以返还。 为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6名原告一半流通股,分别是邢慧云3800股、李香玲500股、史永国500股、苏洁华500股、王琊琳1000股、苏建华1500股。 对以上判决,原被告双方都表示难以接受,近日将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2001年1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确认郑百文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并敦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2003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协助郑百文以每股1.84元的“公平价值”回购并注销了38名“不同意过户”的股东所持股份。 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股票恢复上市当日,郑州股民邢慧云、李香玲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郑百文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返还被回购的股票。 2003年10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立案至今,此案审理时间长达10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