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菲农业(000769)收到告知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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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 02:10 证券时报 | |||||||||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法罚字第113-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称:关于我公司违反证券法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拟对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现将《告知书》中所述我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我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中称我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在2001年有关资产置换的关联交易公告及2002年定期报告中虚假披露资产4774.09万元,净资产2519.71万元。 2、在2001年有关资产置换的关联交易公告中虚假披露收入7227.22万元,利润2324.71万元。 3、在2002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及年度报告中虚假披露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盛道包装(即菲菲农业)在置换公告中披露,本次置入资产中的4宗土地总地价26018.11万元,其中:1#地菲菲集团于2000年8月1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3#、4#三块土地菲菲集团仅取得土地权属证明。菲菲农业于2002年3月29日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在2002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和年度报告中均将其作为该公司的无形资产披露。 二、中国证监会的《告知书》中称: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59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第一款,拟责令我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42条等有关规定,我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公司现已聘请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申辩,必要时将进行听证。随着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