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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3年年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 06:2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3年年会)于2004年6月9日在松江区党校召开,会议由雷黎光董事长主持。出席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41名,代表股份291,114,9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448%[其中: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5名,代表股份1,224,286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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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的291,070,617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849%,反对的1,040股(其中B股1,01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3%,弃权的24,310股(其中B股20,8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83%,无效票19,006股(其中B股19,0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65%。

  2、《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的291,062,117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819%,反对的13,440股(其中B股1,31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46%,弃权的20,410股(其中B股20,4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70%,无效票19,006股(其中B股19,0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65%。

  3、《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3年度税后净利润为35,181,058.8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17,311,473.15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82,130,414.28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子公司)540,375.40元,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外合资子公司)429,878.72元,未分配利润为-383,100,668.40元。因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亏损,2003年度不分配股利或红利,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表决,同意的291,069,617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845%,反对的13,540股(其中B股1,41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46%,弃权的12,810股(其中B股12,8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44%,无效票19,006股(其中B股19,0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65%。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度审计费用和聘用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03年度,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审计费用为40万元,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费用为40万元。

  2004年度,公司拟继续聘用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境内审计事务所,聘用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公司境外审计事务所。

  经表决,同意的291,069,517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845%,反对的9,840股(其中B股1,21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33%,弃权的16,610股(其中B股13,1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57%,无效票19,006股(其中B股19,0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65%。

  5、《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的291,078,017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873%,反对的1,240股(其中B股1,21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4%,弃权的16,710股(其中B股13,2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57%,无效票19,006股(其中B股19,0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65%。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施念清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列示的内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备查文件: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0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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