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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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 06:2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起诉重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新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萍,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红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毅,万州区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茂兵,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世均,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2001年11月20日江南公司为万州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全社(该社于2002年4月合并至信用联社)1,0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3年11月19日到期,至今,万州公司尚欠信用联社贷款本金375万元及2002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为此,万州农行提交《民事诉状》,要求判令万州公司和江南公司偿还该行贷款本金375万元及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三、判决情况: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由万州公司归还信用联社借款本金375万元并清偿2002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2、由江南公司对万州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28,760元,其他诉讼费8,628元,共计37,388元,由万州公司负担。 万州公司对上述判决无异议,江南公司对上述判决有异议,拟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万州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见2004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由于本公司从2002年起对江南公司按成本法核算,故该判决对本公司本年度利润暂无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判决书。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六月九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