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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 06:2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日前,本公司接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361号文批准,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长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4386189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9%)。参照本公司近三年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每股1.76元,转让总价为25319692.64元。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股权转让完成后,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上海长发资产经营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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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成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持股5.59%。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0日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名称:长江投资

  股票代码:60011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长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于塘路88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465号5号楼

  联系电话:021-62943645

  传真:021-62943645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6月8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人、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过户与信息披露同时进行。

  (五)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361号文)批复同意。

  (六)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公司:指上海长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南京公司:指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投资:指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转让:指南京公司将所持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4386189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本公司;

  转让标的:指本次转让的14386189股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上海长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于塘路888号

  注册资本:6000万元

  工商注册号:3101141014449

  企业代码:70347841-4

  经济性质:国有控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2001年7月至2016年7月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沪字310114703478414

  地税沪字310114703478414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和管理,物业租赁和管理,咨询服务。

  出资人: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发集团上海房地产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465号5号楼

  邮编:200052

  1、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2、公司主要董事及高管人员情况介绍

  姓名职务国籍常住地是否取得他国或地区的居留权

  陆金祥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上海否

  周健康副总经理中国上海否

  前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与南京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南京公司持有的占长江投资总股本5.59%的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4386189股转让给本公司。

  2、参照长江投资2001年、2002年、2003年度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经本公司和南京公司协商,并于2004年3月28日达成补充协议,商定转让价格由原定每股1.60元调整为每股1.76元,转让总价为25319692.64元”。

  3、鉴于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在2004年5月27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4、2003年5月9日本公司和南京公司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确认,南京公司共欠本公司债务人民币23036466.79元。双方同意通过抵扣上述债权债务的方式支付转让款23036466.79元,并于转让补充协议订立后一周内实行抵扣支付。

  5、转让款余额2283225.85元由本公司在转让补充协议生效后100天内向南京公司支付。

  6、本次股权过户手续完成之前,本公司享有该股权的分红和派现等收益,并有权出席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7、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8、2004年5月2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361号文)批复中认定转让标的仍为国有法人股。

  9、本次转让后,本公司将成为长江投资的第三大股东。

  四、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买卖长江投资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要事项

  1、长江投资的控股股东为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持有长江投资55.21%的股份;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本公司仅有的二个股东;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南京公司43.03%的股份,是南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转让后,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江投资的控制权没有实质性变化。

  2、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由原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司于2002年2月21日更名而来。

  3、目前尚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股权过户手续办妥,将予及时公告。

  4、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营业执照

  2、《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3、《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361号文)批复》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长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负责人:陆金祥

  签署日期:2004年6月8日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海长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制作的《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

  潘伯卫

  上海华益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2004年6月8日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名称:长江投资

  股票代码:6001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28幢338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222号18楼

  联系电话:025-83192158

  传真:025-8319291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年6月8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人、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过户与信息披露同时进行。

  (五)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361号文)批复同意。

  (六)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公司:指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长发资产:指上海长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长江投资:指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转让:指本公司将所持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4386189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长发资产;

  转让标的:指本次转让的14386189股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28幢338室

  注册资本:11735万元

  工商注册号:3201081000059

  企业代码:13492253-7

  经济性质:国有控股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1992年9月至无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码:苏国税宁字320134134922537

  地税宁字320111134922537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经济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等。

  第一大股东: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222号18楼

  邮编:210008

  1、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2、公司主要董事及高管人员情况介绍

  姓名职务国籍常住地是否取得他国或地区的居留权

  李英俊董事长中国南京否

  曹智杰董事,总经理中国南京否

  前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与长发资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本公司持有的占长江投资总股本5.59%的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4386189股转让给长发资产。该股份转让后,股份性质未发生变更,仍为国有法人股。

  2、参照长江投资2001年、2002年、2003年度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经本公司和长发资产协商,并于2004年3月28日达成补充协议,商定转让价格由原定每股1.60元调整为每股1.76元,转让总价为25319692.64元”。

  3、鉴于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在2004年5月27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4、2003年5月9日本公司和长发资产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确认,本公司共欠长发资产债务人民币23036466.79元。双方同意通过抵扣上述债权债务的方式支付转让款23036466.79元,并于转让补充协议订立后一周内实行抵扣支付。

  5、转让款余款2283225.85元由长发资产在转让补充协议生效后100天内向本公司支付。

  6、本次股权过户手续完成之前,长发资产享有该股权的分红和派现等收益,并有权出席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7、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8、2004年5月2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361号文)批复中认定转让标的仍为国有法人股。

  9、本公司原为长江投资的第三大股东,本次转让后,将不再持有长江投资股份,与长江投资之间也没有未了的债权债务。

  四、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买卖长江投资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要事项

  1、长江投资的控股股东为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持有长江投资55.21%的股份;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3.03%的股份,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长发资产仅有的二个股东。本次转让后,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江投资的控制权没有实质性变化。

  2、根据(GX0811)名称变更[2002]第02210019号《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司”自2002年2月21日起更名为“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目前尚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股权过户手续办妥,将予及时公告。

  4、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营业执照

  2、《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3、《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361号文)批复》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英俊(盖章)

  签署日期:2004年6月8日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潘伯卫

  上海华益律师事务所

  签注日期:2004年6月8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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