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富华(000507)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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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 02:56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3日上午9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及代表9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参加会议表决人数9人,代表股数124,732,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6%,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124,732,320股赞成,占总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124,732,320股赞成,占总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124,732,320股赞成,占总有效表决权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 四、会议以124,732,320股赞成,占总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03年财务决算报告》。 五、会议以124,732,320股赞成,占总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会议以124,732,320股赞成,占总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七、会议以124,732,320股赞成,占总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04年4月24日《证券时报》的《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八、会议以75,439,300股赞成,占总有效表决权的100%,关联股东45,293,020股回避表决,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华进出口贸易公司开展代理进口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04年4月29日《证券时报》的《关于富华进出口贸易公司开展代理进口业务的关联交易的公告》。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映霞女士、谢春璞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备查文件:1、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2004年6月3日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春璞、梁映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4年6月3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决议,决定于2004年6月3日召开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04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第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3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与公告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9名,代表公司股份124,732,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局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2003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2、审议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3年年度报告; 4、审议2003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关于富华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进口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其中与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了对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权。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谢春璞 梁映霞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