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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 02:5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9人,实到会董事7人(其中:洪伟董事授权薛爱国董事代为表决)。经到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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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选举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已经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四届董事会一致选举吴景贤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黄总河先生、谢益林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2、关于聘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因公司董事会已换届完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黄总河先生(简历附后)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3、关于聘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黄忠明先生(简历附后)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公司总经理黄总河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许少洪先生、谢红女士(简历附后)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振宗先生(简历附后)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4、关于聘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黄荣先生(简历附后)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3日

  个人简历:

  黄总河:男,42岁,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4.9—1988.1任永安市半村伐木场副场长、场长,1988.2—1989.12任永安市罗坊乡副乡长,1990.1—1993.12任永安市木材公司经理,1993.12—1996.1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贸经部经理,1996.2—1997.2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产加工厂厂长,1997.3起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其间:1997.11—2000.12兼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人造板厂厂长。

  许少洪:男,37岁,硕士研究生,工程师。1988.7—1995.2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半村采育场生产科长,1995.2—2002.12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队队长,2002.12—2003.8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源部经理,2003.8起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红:女,37岁,本科学历,经济师。2001.1—2002.1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副主任,2002.1起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2003.1起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主任助理,2003.8起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忠明:男,36岁,本科学历,经济师。1990.10—1991.12任永安市林综厂供销主办,1991.12—1993.12任永安市林委会计,1994.1—1997.5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1997.5起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振宗:男,33岁,大专学历,会计师。1998.4—1999.12任永安贮木场财务科副科长,1999.12—2002.6任厦门鹭升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2002.6—2003.8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人造板厂财务部经理、蓝豹分公司财务部经理,2003.8起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黄荣:男,28岁,大专学历,助理经济师。1998.11起任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福 建 君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4)律非/JR第23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江日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2、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之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3月2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3日上午9时在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12号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10人,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107,522,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2004年5月2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委托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㈡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0人,代表10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0人,代表10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人,代表10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红预案》

  同意10人,代表10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公司2003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10人,代表10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0人,代表10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董事候选人吴景贤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01,26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董事候选人谢益林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01,26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董事候选人黄总河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01,26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董事候选人范纯齐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01,26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董事候选人叶金俊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57,551,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3%;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董事候选人林建平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01,26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洪伟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01,26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罗志明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01,26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薛爱国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01,26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此次股东大会选举吴景贤、谢益林、黄总河、范纯齐、叶金俊、林建平、洪伟、罗志明、薛爱国等九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洪伟、罗志明、薛爱国先生为独立董事。

  8、《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监事候选人郑建榕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01,384,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监事候选人郑祥堂先生获得同意票股数107,52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监事候选人林惠琴女士获得同意票股数113,660,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1%;反对票股数0股;弃权票股数0股;

  此次股东大会选举郑建榕先生、郑祥堂先生、林惠琴女士为公司监事,与职工大会代表选举的职工监事邱安彬先生、刘翔晖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9、《关于继续为福建省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经公司监事会提议,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有关临时提案的规定而增加的临时提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符合临时提案的要求,该提案的提出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该提案合法、有效。

  同意9人,代表107,406,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反对1人,代表115,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弃权0股。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一个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唱票、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江日华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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