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发(000514)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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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 02:56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6月1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正式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月19日在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德恒证券公司)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4000万元保证金。 2004年4月23日本公司在德恒证券支取保证金时被拒。后经调查发现,本公司所存保证金已被其挪用,本公司多次催促德恒证券公司还款,德恒证券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 为确保本公司存入德恒证券公司保证金的安全,本公司以原告身份于2004年5月26日向重庆高院正式递交《起诉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诉讼请求重庆高院判令被告德恒证券公司偿还本公司保证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要求冻结被告德恒证券公司在15个银行中19个账户的所有存款。本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财产保全担保。 二、有关本案的裁决情况 重庆高院于2004年5月26日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德恒证券在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工商银行两路口支行、交通银行两路口分理处、建设银行中山路支行、招商银行上清寺支行、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福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华夏银行渝中支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建新路分理处、福建兴业银行南岸支行、民生银行等15个银行中19个账户的所有存款。冻结期间未经重庆高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扣划、转移、质押该存款。截止公告日,公司实际已冻结德恒证券公司13个账户的所有存款,具体冻结数额尚在核实中,届时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形成一定的或有损失,其资金的追讨结果将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四、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就有关保证金追讨进展情况作及时的披露。 五、备查文件: 1、《起诉书》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表》 3、《财产保全担保书》 4、重庆高院(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