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依据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公司”或公司)与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达股份)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汕头资产购买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内容已经过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请见2003年12月
5日《中国证券报》),经过双方项目工作组人员对“合同”约定内容的实施准备,乐凯公司与柯达股份于2004年5月31日正式签署了针对“合同”约定的柯达股份汕头分公司的部分资产的全部权益、所有权以及利益的“转让确认书”及附件。“转让确认书”及附件明确了柯达股份依据“合同”的规定完成了交割的交付义务,并且附件所列的资产和文件已经移交给乐凯公司。对交割时柯达股份向乐凯公司交付的文件及资产、交割前已向乐凯公司提交的文件、交割后将继续留给柯达股份使用的资产、在资产清点过程中实物不存在的资产、交割时海关监管的资产以及解除海关监管等事项分别列明了清单,对双方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未尽事宜的处理办法做出了明确约定。依照“合同”规定,“转让确认书”及其附件签署后,乐凯公司将向柯达股份支付五百七十二万五千(摇5,725,0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7,385,252.50元),作为对所购买资产的付款。本公司将视双方合作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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