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洲呼吁:应打破基金管理人的“铁饭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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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05:23 深圳特区报 | ||||||||||
《证券投资基金法》从昨天开始正式施行。有关规范基金行为的多部法规也在拟议之中。从1998年开始,证券投资基金从“老十家”起步,到今年四月底,证券投资基金总规模已经达到2487亿份,基金资产净值为2595亿元,基金股票市值约占A股流通市值的11%,对市场的影响与日俱增。已经成为国内证券市场主体的基金群体,将在法律法规背景下如何发展,基金会不会重蹈券商违规的覆辙,备受市场关注。证券基金立法知名学者王连洲建议,应立法鼓励基金创新,在条件允许时实现基金提取管理费与业绩挂钩的运作。
基金运作无挪用之忧 随着基金法的实施,基金业的发展具备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而基金法在长期酝酿中对基金业运作留下的法律空间,也为日后基金的创新提供了条件。王连洲认为,基金法第一次将“保护投资人利益”写入法条,从立法的角度看是巨大的历史进步。法律对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强调,则将保护持有人财产的安全,有助基金避免犯券商挪用客户资产的错误,促进基金健康发展。 券商挪用客户资产、保证金和国债形成的黑洞,已经对证券公司的整体经营构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而从2003年开始基金群体的迅速崛起,大有取代传统市场主力之势。在券商频爆丑闻的同时,基金倡导的价值投资,与其未来的命运,也开始受到质疑。例如基金会不会在未来竞争残酷时发生挪用问题,股东利益会不会侵占持有人利益等等。 王连洲认为,券商发生挪用问题,是因为其资产构成分为自有、受托和保证金等部分,而且由于部分券商对受托资产收益作出了承诺,因此存在巨大风险。而基金理财是专户管理,与自有资金分开,因此只要股票市场不崩盘,基金资产相对安全。持有人资产没有被挪用之虞。 减少行政干预 6月1日基金法的实施仅仅是加强基金立法工作的开始。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就基金从业机构、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和监管起草法规,力图涵盖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基金运作、销售、信息披露、高管人员任职等环节的管理。据悉由于基金公司存在不同意见,多部法规出台时间难以确定。业内人士呼吁,部门规章的制定,应该尊重创新,减少行政干预,以促进基金业壮大。 据了解,与基金法配套的六部法规经过半年多的草拟,已经形成基本意见,例如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范基金发行,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和基金托管银行管理办法等则分别有各自的监管重点。 不过近日记者就此采访基金公司时却发现,其实基金对行政法规的看法不尽一致。某基金公司对法规中显露的行政色彩表达了不满。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产品设计和发行可能没有以往那样顺利。而且,在产品发行时由于采取行政“调节”,基金难以发挥自己的特长。一家业绩良好的基金承认,如果按照拟议的法规执行,市场化条件下应该实现的优胜劣汰,恐怕无法实现。而经营业绩好的公司,本应掌握产品设计发行主动权。据了解,在讨论法规时,如何突出市场化色彩,淡化行政干预,正成为基金业共识。 多劳多得应当受推广 随着基金规范运作,市场已经开始出现一批业绩突出的基金,为持有人创造了不俗的收益。同时也由于部分基金业绩落后,遭到持有人的批评。在基金运作市场化过程中,基金业绩并没有与其报酬形成合理的比例。王连洲呼吁,今后应该逐步推进基金经营业绩与管理费挂钩的工作,对基金业绩不佳的管理人应该规定减收甚至停收管理费。 王连洲认为,基金公司作为特许的机构,有一定垄断性质。基金管理人需要考虑持有人利益、经营班子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除了首要保护持有人利益,经营班子的利益也要尊重。在竞争越来越激烈,基金发行规模更大的今天,建立基金经营业绩与管理费挂钩的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外资机构介入国内市场,包括基金在内的金融机构将面临更激烈的挑战。只有通过淘汰机制,将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基金淘汰,才能保护业绩突出的公司,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因此,王连洲建议在条件允许时逐步推进基金业“多劳多得”的工作,鼓励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发展壮大。 本报记者王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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