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通集团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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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 03:07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7日上午11:00(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事项: 1、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1743145股同意,0股反对,65479306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 5、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03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授权公司经理会与之协商决定。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对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关于公司2003年度计提各项准备的议案 71743145股同意,6547930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 9、关于更换董事的提案 鉴于工作变动原因,陆渊先生申请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选举钟碧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廖海律师见证,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7日 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4年4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04年4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记录; 4、公司2004年4月 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2004年4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关于召开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6、2004年5月14日董事会关于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补临时提案的公告; 7、公司2004年5月27日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2004年5月27日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4年4月21日董事会决议、公司2004年4月21日《关于召开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4年5月15日《关于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补临时提案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股份为137222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5%。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达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三、临时提案的提出 2004年5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补临时提案公告》,将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更换董事的提案列为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符合《规范意见》规定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公司董事会按照《规范意见》的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并公告。因此,该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和公告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更换董事的临时提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廖海 2004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