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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称重视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把董事会扶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 09:47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秦炜

  “六一”将至,“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的日子马上要来临。近日围绕基金的话题再度多了起来,尤其是当“百亿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每份净值首次跌破0.98元达到0.977元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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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层面等行为规范以及违法处罚等,都做了一系列必要的规定。基金法的颁布和正式实施对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基金投资者投资信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无疑将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原工作组组长王连洲说,总感到有一个问题,就是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上,基金法强调不够、重视不够、力度不够。这个问题,或者由于该法的容量不容许,或者由于立法工作者疏忽而没有充分顾及到而造成。但不管什么原因,这个问题都似乎不应当被忽视掉,而需要予以重视。

  王连洲说,我国没有采取其他国家或地区将基金发起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来规定,而是将基金发起人本来应当具有的独立主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主体合二为一,使其功能、职权以及相应责任全部集中在基金管理公司,使其成为以少量注册资本而拥有和操作巨量他人资金,且无偿债风险责任的特殊法人主体。

  正因如此,以维护基金利益为中心,构架基金持有人、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以及基金管理层相互之间权、责关系的制度,规范基金公司的行为,则似乎更加必要和急迫。任何权利的无制衡滥用,都可能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利,会产生绝对的腐败。某高人的话,犹言在耳,昭示一个永远颠扑不破的真理。

  王连洲认为,应当树立这样的认识,由股东派员组成的董事会已经不是也不应当是哪一个具体股东利益的代表,而应当成为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整个基金公司利益的代表。它既要依法兼顾公司股东的利益,也要依法兼顾公司经营层的利益。

  职能健全和有实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引入非股东董事,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利制衡的核心作用。这样既有助于防范控股股东为谋取私利而对基金公司正常经营不适当的干预和控制,也有助于防范经营层出现伤害公司股东和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内部人控制。

  据了解,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由于股权转让、董事会没有依法尽职尽责等原因,已经出现过一些不利于基金运作的现象。因此,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董事会,建立正常的董事会工作秩序,发挥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自有资金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审议并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职能作用,不少人都认为是当前需要认真考虑的重点工作之一。

  基金公司董事会当前的主要职责,应当是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公司运作的有效监督,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与此同时,还有必要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一些有助于向投资者利益倾斜的必要措施,推动基金经营团队与基金持有人在利益上的更多一致性,营造市场多盈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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