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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 07: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了加强对债券回购结算业务的管理,切实控制结算风险,确保证券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现就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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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算参与机构应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办理债券回购业务时必须拥有足额债券或资金,严禁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于债券回购业务量过大、持续进行滚动回购业务操作,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承受能力的结算参与机构,本公司将进行重点监控,并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包括提高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限制结算备付金划款、要求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结算参与机构已做回购登记或托管用于回购的债券,作为其偿还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结算参与机构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本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则对质押券进行处分。

  四、结算参与机构因故导致质押券不足(以下称“欠库”)的,本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欠库发生日(T日)的次一工作日(T+1日)实施欠库扣款,并在欠库扣款期间按日向违约结算参与机构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当日欠库扣款金额×1‰。其中:“每日”均含法定节假日。

  2、如在回购期间补足欠库头寸的,本公司归还暂扣款项。

  3、如在回购期间未能补足欠库头寸的,在到期购回结算时,本公司以所扣款项冲抵其应偿还的到期购回款;不足冲抵的,本公司将继续追索。

  五、债券回购到期日(T日),对出现应付资金违约的结算参与机构,本公司有权将不低于该结算参与机构违约交收等值金额的证券,过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同时,按本公司相关规定对违约结算参与机构进行处罚。具体按以下程序处理:

  1、按下列公式收取透支款项利息和违约金:每日透支款项利息=资金交收账户当日透支金额×结算备付金适用的存款利率;每日违约金=资金交收账户当日透支金额×1‰。其中:“每日”均含法定节假日。

  2、在T+1日下午5:00之前,违约结算参与机构应向本公司申报其应交由本公司处分的债券,申报的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债券品种和数量。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违约结算参与机构也可以指定其他证券品种或资产。

  3、在T+1日下午5:00之前,违约结算参与机构未予申报的,本公司按以下顺序和原则确定待处分的证券品种和数量:

  (1)违约结算参与机构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根据账户中债券持有总量、标准券折算率、市场流动性选择。

  (2)违约结算参与机构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其他证券,根据账户中证券持有总量、市场流动性选择。

  (3)违约结算参与机构已办理回购登记或托管用于回购的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根据交易申报情况、账户中债券持有总量、标准券折算率、市场流动性选择。

  4、在T+2日,结算参与机构未能补足违约交收款、利息及违约金的,本公司可从T+3日起开始变卖待处分证券。变卖所得用于弥补违约交收款、利息及违约金。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按前述规定做扣券处理;多余部分,退还违约结算参与机构。

  六、本公司可委托相关机构,按公开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处分待处分证券。

  七、结算参与机构不得擅自将其客户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不得挪用其客户债券进行融资。

  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向其客户充分揭示债券回购按结算主席位(席位)进行交易结算时存在的风险,并与客户签定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结算参与机构与客户之间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权利义务。二是明确由结算参与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代投资者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与投资者之间的清算交收。三是明确债券回购质押关系的建立以及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质押券的处置责任。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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