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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化工(600470)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 06: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30日在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额10657.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56.6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菊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0657.62万股,占参加会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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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0657.62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0657.62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了公司董事会《2003年利润分配预案》。反对10657.62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同意0股,弃权0股。该议案未获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10657.62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液氨采购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同意406.80万股,占参加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华安证券进行国债投资的议案》。同意10657.62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利润分配临时提案〉》。同意10657.62万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实现净利润25,500,782.36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550,078.24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1,275,039.12元,2003年可供分配的利润21,675,66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5,496,160.82元,累计可供分配利润57,171,825.82元。根据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上述累计未分配利润57,171,825.82元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为了及时回报广大股东,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800万元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合计派发股利282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8,971,825.82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蒋敏律师、张大林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股字[2004]第018号致: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接受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敏、张大林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二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在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10657.6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9%。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菊兴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均为2004年4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另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了《关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经验证,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250.82万股股份,占六国化工全部股份的54.53%,系六国化工控股股东,其具备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事项,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蒋敏

  2004年4月30日张大林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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