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桦林(600182)关于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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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 01:35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4月24日披露的200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已经出现连续三年亏损。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对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2004〗49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股票种类:A股;股票代码:600182;股票简称:*ST桦林)自2004年5月14日起暂停上市。 本公司于2001年起连年亏损。为扭转公司经营的被动局面,本公司管理层作了大量努力,特别是2003年并购重组后,经过资产和债务、人员得到有效剥离,管理手段的全面强化,生产经营态势开始好转;但仍然未能扭转亏损的局面。 本着对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负责的态度,为维持本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本公司决定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公司拟以整体资产与新加坡佳通轮胎私人有限公司拥有的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51%的股权进行置换。目前,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方案已于2004年3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批准;并经2004年4月30日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将开始具体实施(有关事项见公告)。预计,本次置换完成后将会对本公司的业务、资产负债结构及盈利能力等方面产生一系列重大的积极影响。 在公司股东的大力支持和全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本公司将争取实现2004年中期和全年盈利,使本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反之,若2004年上半年继续亏损,本公司股票也将因此而被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恢复上市的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2)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为盈利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三节终止上市的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决定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1)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其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2)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公司未能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3)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4)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被受理后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的;(5)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6)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依法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投资者咨询电话为0453-6306948。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