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钾肥(000792)三届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 05:00 证券时报 | |||||||||
2004年4月29日,三届一次监事会在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湖大酒店二楼会议市召开,监事会主席邓瀛主持了监事会会议。应到公司监事八人,实际参与表决八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邓瀛先生为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任期自2004年4月29日至2007年4月29日。 监 事 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邓瀛男,1946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高级会计师,曾任青海乐都氮肥厂财务科会计,青海省石油化学工业局计财处科员,青海省重工业厅计财处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监事会主席。 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竞律非诉字(2004)第05号 致: 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四林、李金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刊载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公告》”)。《股东会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9日上午9:30在青海省格尔木市青海盐湖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方勤升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04年4月26日交易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3117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60.9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了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3117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60.91%,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3117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60.91%。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各项提案逐项进行表决,并由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全部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竞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四林 李金泉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