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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日(000662)董事会诉讼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 09:2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送达(2004)来民执通字第29号、30号、3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要求本公司于2004年4月21日前自动履行(99)梧经初字61号、(2000)梧经初字18号、45号判决书确定给付303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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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原则,现将上述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简称梧州工行)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梧州中院)起诉借款人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简称外经公司)和借款担保人本公司的前身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达公司),要求外经公司归还1997年的逾期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401万元,康达公司同时负连带担保责任。梧州中院分别以(1999)梧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2000)梧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2000)梧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康达公司负上述借款连带担保责任。

  对于梧州工行早在1997年明知康达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外经公司无偿还能力,故意要求时任外经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康达公司的董事长,在不经过康达公司董事会讨论表决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签署为外经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的不当行为,康达公司已向梧州中院提出调查清楚借款担保是否合法的请求。

  梧州中院于2000年12月13日以(2000)梧法执字第55号、2001年8月15日以(2001)梧法执字第22号终止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

  2001年12月27日,本公司、梧州工行、外经公司、梧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担保责任转让协议书》,同意本公司转让上述为外经公司借款共计本金2401万元的担保责任。

  以上事项,本公司已分别在1999年12月28日、2000年7月21日、2001年3月6日及2001年12月29日的《证券时报》予以公告。

  2004年4月,梧州工行出尔反尔,再次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已委托律师对上述涉诉事项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暂缓执行,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会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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