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投(600109)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 06:4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成都沃特酒店十二楼会议室召开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董事邓广梅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董事张思冰先生代为出席。董事长张思冰先生主持会议,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权数额3418.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
1、公司二00三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3418.69万股,占投票股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二00三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3418.69万股,占投票股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二00三年度财务决算 (同意3418.69万股,占投票股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司二00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1,260.63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94.31万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49.43万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24.71万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0.17万元。鉴于公司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金额不大,同时考虑公司当前的发展状况,200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 (同意3418.69万股,占投票股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418.69万股,占投票股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原文“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及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拆迁、房屋经纪、物业管理;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房屋、设备租赁;环保、能源产业的开发利用;仓储运输;销售建筑材料、办公设备、通信器材;计算机硬件、空调及制冷设备、家用电器及钟表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 现修改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拆迁、房屋经纪、物业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房屋、设备租赁;仓储运输;销售建筑材料、办公设备、通信器材;计算机硬件、空调及制冷设备、家用电器及钟表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及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2)第六十七条原文“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内送达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送达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3)第九十六条(八)原文“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现改为“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资产处置、担保事项及其他;” (4)第九十六条(十六)原文“董事会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20%;” 现改为“董事会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5)第九十九条原文“董事会对单个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金融投资、高新技术研发等风险投资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以上(含20%)的重大投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单个项目运用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以内的投资权限由董事会决定。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改为“董事会对单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金融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等风险投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以上(含20%)的风险投资,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项目投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6)删除原文第一百二十五条(十)“决定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事项;”(同意3418.69万股,占投票股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对投资等重大事项行使下列职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金额在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30%以内(含30%)的项目投资,但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可不受此金额限制。 授权期限为:自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0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日止。 (同意3418.69万股,占投票股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