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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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 06: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5日上午9 时整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 数83,522,3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2,170,832股的35.97%,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贺殿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题及刊登与2004年3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完毕,公司2003年度共实现净利润 为-416,626,716.66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46,920,051.5元后,公司未分 配利润余额为-663,546,768.18元,没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也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特别决议》;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关于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会计变更事项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 n);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关于计提对外担保预计负债的议案》; 因公司为鞍山印染厂、鞍山市凯维腾纺织染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金额13,318万元人民币已被起诉。(其中本金13,193万元人民币,利息及罚金为 125万元人民币)应计提预计负债,并进入当期损益。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关于续聘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并决定 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任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并与 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关于支付公司200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的协议 书》,2003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恢复上市推荐人的议案》; 公司决定聘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以及“上市推荐人”资格 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推荐人,如果股票终止上 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 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推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 结算等事宜。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 n); 有效票83,522,332股,同意票83,522,33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律师见证情况: 经本公司法律顾问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程 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全文附后)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决议案表决票; 3、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