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源双登(000835)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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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 04:36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6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100号上海淳大
二、提案审议情况 1、会议以81,004,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会议以81,004,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会议以81,004,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会议以81,004,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5、会议以81,004,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公司2003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同意支付给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度财务审计报酬28万元人民币。 6、会议以81,004,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东怡威发展有限公司提名毕建林先生出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怡威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731.78万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6.035%。 7、会议以81,004,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东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彭旭明先生出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08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8、会议以81,004,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08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内容是:“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及配套设备,工程机械、通讯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数字式光、磁记录产品、医疗电子设备、机械及电子模拟系统、电源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自动成型系统的开发生产及加工服务,石油精细化工产品、生物技术产品,从事以上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技术培训(凡属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需另行申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生产、销售:铁合金以及系列产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硅石、锰矿、铬矿、铁矿、铝土矿;陶瓷、建筑材料、耐火材料;PVC树脂及其加工产品;煤炭制品及相关化工产品”。 本项决议尚需报国家商务部审批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高依升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二OO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4年3月23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的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3.公司于2004年4月15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公司于2004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本次董事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6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100号上海淳大万丽酒店会议室召开。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七名,代表公司股份81,00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上述八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以81,004,40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赞成票占到会总表决票数100%的比例表决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以81,004,40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赞成票占到会总表决票数100%的比例表决通过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81,004,40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赞成票占到会总表决票数100%的比例表决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81,004,40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赞成票占到会总表决票数100%的比例表决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以81,004,40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赞成票占到会总表决票数100%的比例表决通过了《关于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公司2003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以81,004,40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赞成票占到会总表决票数100%的比例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提名毕建林先生出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81,004,40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赞成票占到会总表决票数100%的比例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提名彭旭明先生出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81,004,40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赞成票占到会总表决票数100%的比例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经办律师: 高依升 2004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