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运作细则将发布 5-6月对年金市场进行摸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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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8:38 证券时报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细则将发布,5-6月份着手对企业年金市场进行摸底检查 本报讯(记者 郑文)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日前发布并将于5月起正式施行。作为企业年金主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办法》发布最迟1个月后,还将发布包括有关法规的释义、企业年金基金操作流程、运作模式及标准合同文本等在内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正式施行后,企业年金市场各相关主体须严格依法运作,《办法》施行前已开始运作的,主管部门将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依法对其进行规范。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该负责人透露,摸底结束制订出过渡性政策安排后,有关部门将对欲进入企业年金市场的相关主体进行资格认定;认定机构资格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还将对入围各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操作性规则,打算分4批次培养出100位企业年金专家。 依照《办法》,法人受托人机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均需符合“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这一条件。 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他们还将组织进行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考试,只有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从业资格,并且机构中取得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是机构获得相应的法人受托人机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资格的必备条件。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鼓励合格的银行、基金、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企业年金市场服务。同时,任何专业服务机构在获得企业年金管理服务资格之后,仍需经常性接受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一旦因各种原因丧失继续管理服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格条件,就得退出企业年金市场。 他表示,企业年金追求的是稳健投资和安全性、长期性收益,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只对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会对企业年金基金运作规定一个投资收益的底线。企业及其职工享有充分的选择权选定受托人,再由受托人作为“总包方”,它既可以将投资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服务等“分包”给其他机构来承担,也可以自身法人受托机构的身份同时兼任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或其中一项。究竟采用何种模式,选定何种机构是市场行为,但风险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到底有多大?该负责人说,俟摸底工作结束后将会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数字。此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士均对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有过估算,可以看出,他们估算的数字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悬殊。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一次公开会议上曾指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据估算,截止2002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额不过才500多亿元,权威人士指出,这个数字相对较为客观。 基于此,业内人士指出,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及其所受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角度出发,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短期将不会很大,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显得十分有限。但从长期看,企业年金无疑蕴藏着巨大的增长潜力,无论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还是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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