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相关规定 保险资金入市想象空间增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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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8:21 证券时报 |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低于75%; □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未限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 本报北京电(记者 徐涛)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签署2004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个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指出,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规定》没有限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 根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 《规定》说,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公司应具备“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规定》要求,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保监会受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后,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筹建与否的决定。 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规定》确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今后拓宽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制定了原则性要求,规定了保监会监管的基本方式。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暂时适用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的处罚规定。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非保险企业参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将非保险资金委托公司管理。他同时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但第三方不得转委托。 据悉,旨在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防火墙制度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指引》也将于近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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