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投资股票比例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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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7:50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董砚龙 北京报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
根据办法,企业年金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是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办法规定,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而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办法显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可以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该办法对于各方收益分配及费用也做出了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另一方面,该办法指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其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