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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慈股份(600752)公布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 09:3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受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与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鳌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借款数额为5000万元,利息698286.51元,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列为第二被告。

  200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有关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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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新鳌置业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180883.35元(截止2004年2月20日)以及人民币51180883.35元自200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上述款项被告新鳌置业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

  二、被告公司对被告新鳌置业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鳌置业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同意两被告的以下还款方式:由被告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路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偿付,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公司所有;若拍卖后价款仍不足清偿债权的、或在2004年5月20日前拍卖未成功的、或因土地使用权本身瑕疵不能拍卖的,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可继续执行被告公司的其他财产。

  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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