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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慈股份(600752)关于诉讼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 04:20 证券时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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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受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与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借款数额为5000万元,利息698286.51元,因为其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列为第二被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4年1月14日进行调解。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6月27日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02年6月28日-2003年6月28日止,利率为月息4.425%,按月结息。2002年6月20日董事会决议,同意为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6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其签订了“保证合同”。2003年6月16日新鳌置业公司已归还了600万元,其余5400万元签订展期协议,期限为2003年6月27日至2004年2月20日止,利率为年息5.49%按月结息,承诺将继续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展期协议约定2003年7月25日前归还400万元,2003年11月份归还1000万元,12月份归还1000万元,2004年1月份归还1000万元,2004年2月份归还2000万元。2003年7月23日新鳌置业公司已归还400万元本金,于2003年10月开始违约,故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按展期协议约定宣布5000万元贷款提前到期,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4年1月14日进行调解。

  三、调解情况:

  200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180,883.35元(截止2004年2月20日)以及人民币51,180,883.35元自200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上述款项被告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

  2、被告对被告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同意两被告的以下还款方式:由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路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江宁国有(2001)字第01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拍卖所得的价款偿付,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若拍卖后价款仍不足清偿债权的、或在2004年5月20日前拍卖未成功的、或因土地使用权本身瑕疵不能拍卖的,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可继续执行被告的其他财产。

  四、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措施。本公司将全力向上海新鳌置业有限公司追款。本次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和未来经营。

  董事会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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