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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文件正名 企业年金入市在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13:49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赵萍 北京报道

  几经酝酿,4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终于以部颁20号令的形式揭开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的面纱,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知情人士透露,《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姊妹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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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不日也将面世,并将与《试行办法》同日起实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介绍,两个《试行办法》实施后,企业年金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资本市场运作,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规范化运行将得到制度保障。

  但是,两个《试行办法》并没有为企业年金的运行完全扫清障碍,关于列支渠道、税收优惠等问题尚未有所触及。何平称,此部分内容涉及财政部等其他部门协同规划,需等待另行发文。

  “四种人”身份界定

  知情人士透露,早在今年2月23日,《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即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个部委联合会签完毕,只是迟迟没有对外发布。

  较之《试行办法》简单构建了企业年金运作的基本框架和规则,《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显然更加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全文共计十一章六十九条,主要就“四种人”——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职责义务、责任终止,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投资比例管理、收益分配和费用、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四种人”均需在中国境内注册,除受托人外,其余为独立法人机构,并对“四种人”的资格一一作出规定。

  其中规定,受托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账户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托管人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投资管理人中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市场人士分析,按此规定,各机构进入年金市场的门槛并不太高,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市场上的争夺将异常激烈。其中受托人的角色,因其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并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权力”和灵活性都比较大,所以将是各机构眼中最香甜的一块“奶酪”。

  另有消息称,一份关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尚在炉中,该细则对各经营主体的资格、合法性等将有进一步明确的界定。

  投资管理严格限制

  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该知情人士称,整个《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中最困难的部分就是基金的投资比例和收益分配及费用的确定,可以说这是整个办法中的核心内容,“既要考虑企业年金这一特定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又不能管得太死,经过了若干次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即便如此,还是有机构认为限制过于严格了。”

  关于年金基金收益分配及费用,办法作了如下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另行缴纳;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而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则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除此之外,投资管理人还要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办法还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对于1.2%的手续费收益,一位基金公司内部人士较为认可,他表示,这与他们预期的情况差不多,“肯定不可能超过公共基金1.5%的管理费,而这个比例与现行社保基金的管理费率也差不多。至于能否盈利,还要再细致地测算一下,也要看市场和规模的大小。”

  上述知情人士说,这个比例比最初确定的1%已经调高了0.2个百分点,就是因为听取了很多市场主体的反应,而做出的一个比较大的改变,以期增加年金市场的吸引力,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地方社保出路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计,全国现有企业年金总量超过300亿元。目前,这部分资金的运行情况多种多样,主要方式是以地方社保经办机构掌管,统一委托投资。但是,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既要管理基本社会保险,又管理企业年金,受到诸多体制限制,效率不高。据相关部门的调查,企业年金基金的平均回报率不足3%。

  该知情人士称,劳动保障部一直有打算让地方社保将其代管的企业年金基金交还企业,由企业按照市场化的规律自行管理,但是此想法的推行十分艰难。“现在还有争议,其中主要是既得利益的障碍。两个《试行办法》出台后,有可能使经办机构作为年金市场前期的推动者,继续扮演一定的角色。但按照长期市场化运作的规律来看,那块儿钱最终是要拿出来的,如果社保运作这个钱,出了问题算谁的?”知情人士如是说。

  此番《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而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的政府背景,势必对其出任受托人构成制度上的限制。

  由此,《试行办法》实行之后,地方社保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将面临两条出路,一是索性将基金还给企业,退出年金市场,专心管理基本保险;二是彻底脱离与政府之间的脐带关系,增加注资,以独立法人资格的年金管理机构参与市场竞争。

  但一位关注企业年金多年的专家对此提出担忧,他说,如果采取第一种方式,在地方经办机构上的阻力会比较大,不少地方社保管理的企业年金规模已经相当可观。以上海为例,2003年底,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管理的企业年金累计结余已近80亿元,与2002年底52亿元基金相比,规模大增。

  如果通过独立法人机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进行对外委托投资,全国各地地方社保发展层次参差不齐,对委托投资的认识水平有很大的差距。“现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多是国家公务员,政企分离,能否完全避免与政府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样令人担忧。”

  机构暗战

  一石投塘,搅活了一池春水。

  据市场人士分析,企业年金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揽子”(保险契约)模式和分离(信托)模式。而有希望参加年金运作的不外乎:企业年金理事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

  在众多市场主体中,基金公司似乎表现出了最大的热情。从2000年起,各家基金公司就开始了与劳动保障部的密切接触,各路研讨、论坛不断,公关意图路人皆知。

  一位就职于首批成为社保基金管理人的某基金公司的人士表示:“《试行办法》现在推出恰逢其时,基金市场比较配合,大盘走势也平稳。”他现在最为期待的是,基金公司究竟会被赋予哪种权限——委托理财方式,还是共同基金。

  市场人士分析,在“投资管理人”的角色上,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未来的竞争将是白热化的。基金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中较为正规的一支力量,自不可小觑,尤其是6家社保基金管理人在已经得到社保部的青睐后,很有可能在未来的企业年金市场上后来居上。

  而证券公司的整体实力、市场成熟度又高于基金公司,另外遍布全国的营业部和丰富的人力资源也是证券公司的优势所在。据悉,申银万国、海通、国泰君安、华夏、大鹏、湘财、银河等十几家券商已经在为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理财,湘财、国信、大鹏等3家券商在为深圳企业年金中心理财,更有消息称其总资金规模已超过50亿元。

  据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士透露,“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是目前信托公司最为看重的两项业务,盈利模式主要是其中间业务管理费。

  据了解,1999年,中信集团开始在集团内部实行企业年金方案,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其相关业务。2001年,在劳社部的提议下,中信信托引进、更新系统,作为企业年金信托模式的试点之一开始运行,主要角色账户管理人和受托人。中信信托内部人士表示,将把企业年金作为一项长期业务,进行市场运作。

  4月2日,《试行办法》颁布的当天,由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赞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专项课题研究正式启动,除了进行企业年金运作的市场调查外,主要的研究方如何使年金运行保值增值,如何为企业留住人才服务等,课题计划年底前完成。看来,信托公司也暗自做好了“战斗”前的准备。

  而保险公司由于受《保险法》限制,不能进行投资管理,但可以担当另外三种角色。如果参与投资管理,则需要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的企业年金公司来运作,目前已有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公司则更多地寄希望于成立专业年金管理公司。

  战争尚未打响,硝烟却已弥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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