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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监会四大制度拯救券商 将重罚高管违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08:0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莫菲上海报道

  国务院的关爱不久将会降临券商。

  2004年4月6日,上海,在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庄心一主持的座谈会上,一份由中国证监会草拟、将以国务院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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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条例》),在申银万国、国泰君安、东方证券等为数不多的券商高层之间传阅。

  同时,由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进行规范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保证金独立存管制度(见本报4月15日《八券商实验保证金独立存管》),也相继下达到这些高层手中。

  知情人士透露,这四份法规与制度已进入送审阶段,按照监管层目前较快节奏的工作效率,预计不久公布于众。

  “《条例》如同国务院交给证监会的尚方宝剑,是规范证券公司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高‘指令’。”一券商人士认为,“而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不再只是某个部门的工作。”

  “重权在握”的证监会没有将其获得的权利简单化,层层设防之后,规范创新的措施又为券商描绘了美好的前景。

  主体升格

  与九条意见一样,即将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再次把发文主体资格“升华”至国务院。

  此前,证监会通常用“主动协调”一词表明希望与各地政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殷切之情。

  事实上,尽管中国证监会多次在各种公开场合提及严禁挪用客户资产、防范证券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及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等紧要问题,尽管证监会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监管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控指引》,但挪用保证金事件仍在发生,长期违规违法的证券公司风险问题犹如定时炸弹,随时有引爆危险。

  据悉,除了已责令关闭的大连证券、云南证券、新华证券之外,坊间盛传的证券公司黑名单上,仍有数家令证监会头疼并且忍受着。

  独立支撑让证监会在很多事情上投鼠忌器。譬如,关闭证券公司需要巨额资金避免客户挤兑,需要有机构接盘。证监会必须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主动协调”,看脸色行事。

  “证券市场某些深层次的问题并非中国证监会一个部委能解决,它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共同支持与协作,”券商人士认为,“并且证监会只有行政处罚权,当他顶着其他同级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压力而处罚券商违法行为时,着实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如今手握尚方宝剑的证监会有望一改过去监管过程中的“晦运”,因为《条例》总则第六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与中国证监会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与化解证券公司风险。”

  从证监会“主动协调”过渡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孕育着中国证监会职权与地位的显著变化。

  这种变化的直接结果是证监会监管的“强势化”与手段的“丰富化”。

  四大看点

  这份共有八章节的《条例》,除了包涵原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控指引》中关于业务规则与风控准则内容之外,新增了四项“严”字当头的主要内容:限制券商大股东准入与责令退出条款;以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管理机构来保护客户财产;严格的高管人员法律条款;确立证监会行使关闭券商的绝对主导权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配合地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长虹认为,证券公司股东以虚假资产出资、长期占用券商资金不还问题,最为突出。

  联合证券的衰败正是“得益”于股东之手。

  联合证券的股东华诚投资公司在以华诚天津营业部作价入股联合证券时,隐瞒了该营业部向社会巨额集资3个多亿的严重问题,此外,另一股东四通集团长期占用联合证券北京营业部数亿资金,至今未还。2002年4月财务报表显示,联合证券的不良资产率超过200%。

  而最近,逐利的民营资本纷纷涌入券商,也暗示券业存在的巨大“商机”。

  “事实上,这些不良资产将很大程度上制约监管层鼓励券商之间的并购重组,”券商人士表示,“因为没有哪位新股东愿意把自己的资金,填补以前股东的亏空,那等于在打水漂。”

  而老股东也不会掏钱补偿资本金或集体缩股做实资产。无奈之下,结局只有一个:证券公司艰难前进,直至风险不断积累最后爆发而死去。

  于是,证监会不能坐视不理。

  《条例》对欲收购证券公司股权的机构或个人资格进行严格限制,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能有以下情形之一:曾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曾因严重违法受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曾因严重违法受金融业自律处分,执行期满未逾两年;资不抵债或不能到期清偿债务;近三年内从事过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而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出资,应是货币资金或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实物”的规定,限制了以前大股东以有严重问题的资产或者股权出资,导致券商“吃进”不良资产难以消化的困局。

  那么,现有股东置入券商的非必需实物的不良资产该如何处置?

  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在股权转让前,证监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利。”

  “国务院赋予证监会相当大的权利,这是证监会可以建立券商股东退出机制的首次公开表示,”券商人士称,“如此才可以威慑那些用心不良的股东们。”

  除此之外,《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发生管理失控或财务危机,证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停业整顿”;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解散或向法院申请破产,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责令关闭的,由中国证监会可以自行或委托各地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述条款明确了证监会行使关闭券商的绝对主导权,而一直旋转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与证监会之间的赔偿自然人保证金问题,在《条例》给出了崭新的思路:建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

  《条例》规定,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将用于依法设立的券商破产、关闭或撤消时,赔偿其客户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如投资者证券保证金损失,及国务院批准其他用途。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交纳的费用;捐赠资金;依法募集的其他资金及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此外,证监会要设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基金的征收、管理与使用。

  《条例》最后一个看点是,重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法行为。

  最明显的条款——第七十条“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十万以上六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实施永久性证券市场禁入。”

  规范创新试点

  也许,监管与创新是监管者的左手与右手,只差一步之遥。

  除《条例》之外,备受业内关注的《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进行规范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规范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部分券商中流传。

  据记者了解,即将发布的《通知》将取代原先设计券商分类监管政策。

  “监管层已经意识到按A、B、C分类给每家券商下定义的逆反作用,”券商人士称,“现在监管层找到更合理的方式来鼓励规范与创新。”

  证券公司如达到提出的条件(详见资料链接),那么均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试点。

  申请的基本流程是,首先,试点券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提出上述创新内容的具体方案;其次,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报方案;第三,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审通过后即可实施;此外,试点证券公司必须每周向证监会与协会报告其日均风险估值测算结果与自营压力测试情况。

  而根据《办法》规定,获得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将可以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承销融资方式创新;设立经纪、投行及资产管理子公司;绝对控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从事遵守有关规定下的股权投资业务;建立金融企业需要的薪酬制度与激励约束制度;拓宽融资渠道等。

  业界认为,随着《条例》、《通知》、《办法》及独立存管制度四项制度的面世,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券商竞争时代的脚步正在靠近。

  ·链接·

  试点证券公司入围标准

  综合类券商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三年平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额占市场交易总额的1.5%以上(含1.5%)等。

  经纪类券商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三年平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额在全国经纪类证券公司中排名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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