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600031)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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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02:50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长沙市国际会展中心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84,276,2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6.7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4,276,201股,占出席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4,276,201股,占出席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84,276,201股,占出席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4,276,201股,占出席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3年度共实现净利润324,799,880.47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0,265,968.87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15,132,984.43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244,655,222.77元,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24,056,149.94元。 董事会决定以现有总股本2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1200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票180,356,089股,占出席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87%;反对票3,920,112股,占出席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3%;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84,276,201股,占出席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票。 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陈金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书认为: 1、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4年4月21日 关于 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致: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在长沙市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金山 2004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