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券商有望近期亮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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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 10:34 证券时报 | |||||||||
试点券商有望近期亮相《关于选择若干证券公司进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即将出台 本报讯(记者于凌波) 记者从有关权威渠道获悉,备受业内关注的《关于选择若干证券公司进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已在券商中广泛流传;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送审稿)也一并推出。业内人士认为,试点券商有望近期亮相。
《关于选择若干证券公司进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监管层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推进证券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将优先在试点证券公司中试行,对试点证券公司的有关申请事项,优先受理,简化相关程序。支持试点证券公司在业务拓展、组织管理和融资渠道等方面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试点方案,先行试点。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产品创新方案和经营管理改革措施将在证券业内推广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制定并严格实施符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能够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透明,并且严格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协会报送申请材料之日前的一年内未在任何时点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暂行办法》还规定,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债券回购等表外业务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账外业务等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关于试点券商的门槛问题,《暂行办法》提出,申请试点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三年平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额占市场交易总额的1.5%以上(含1.5%);最近三年平均股票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十名;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另外,《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提出试点申请时,对本办法公布以前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已经清理规范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试点入门指标可调整为: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三年平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额占市场交易总额的0.8%以上(含0.8%);最近三年平均股票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二十名。 《暂行办法》对在以往的创新试点方案中未被提及的经纪类券商也提出了明确规定。申请试点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三年平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额在全国经纪类证券公司中排名前三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