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交易引入做空制 银行间债市将推买断式回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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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 06: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国债交易引入做空机制的计划已经排定,银行间债市下月将推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推出计划排定 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就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发出通知。通知称,买断式回购正式实施的时间,将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年内准备情况确定。而就在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发布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号令,宣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将于5月20起施行。这就预示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将于下月正式开办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因此,买断式回购交易具有一定的做空功能,这给只能单一做多的债券市场开辟了新的交易模式,完善了国债二级市场的运作机制。 按照三部门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指定交易场所。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为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国债。只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国债,其买断式回购券种由市场主管部门分别确定。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以净价价格报价、全价价格结算。其交易的基本要求必须包括国债品种、交易方向、价格、回购期限、回购数量等。 在风险控制方面,通知要求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市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期限;投资者在进行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控制上限;投资者必须有足额的资金或指定券种的国债用于结算。 通知要求,交易场所、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依据市场有关规定制定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规则,报财政部和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银行间债市操作细则出台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相同。这就是说,所有在银行间债市上市的国债品种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在交易方面,规定要求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同时,在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规定还对买断式回购的量进行比例限制,要求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规定还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时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进行买断式回购时,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信息。 激活国债交易目前国内债券市场通行的是封闭式回购交易,即逆回购方(资金拆出方)不拥有质押券种的所有权。与封闭式回购不同的是,在买断式回购交易过程中,国债回购表现为一前一后两笔事先约定的反向交易,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国债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即逆回购方在质押期内,对拥有质押券种可以有多种选择:一是抛出抵押债券,在回购期末购回完成交割。二是用抵押的债券再进行正回购融资,期末反向操作完成交割。三是继续持有债券。 因此,买断式回购交易推出后,将解冻大批的质押现券,并使其恢复流通,促进国债市场进一步活跃。 构建多种盈利模式 有了买断式回购交易后,投资者还可以在债券市场上自发构建多种盈利模式,进行交易品种的创新。这不仅可以延续多头效益放大模式、回购利率跨市套利模式等传统的操作手法,而且可以派生出空头效益放大模式、套期保值模式、债券组合套利模式、回购利率组合套利模式等众多新的盈利模式。 从这些意义上看,买断式回购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资金融通的信用行为,还具有价格发现、规避风险和套利等多种功能。 但业内人士同时指出,正如目前封闭式回购中,仅允许循环正回购而对市场产生的单边助涨效应一样,在买断式回购交易过程中,循环逆回购将放大卖空压力并对市场造成助跌动能。所以,买断式回购在带来一些特殊功能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包括如何防范在买断式回购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和市场空头投资风险。(上海证券报记者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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