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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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 16:53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40305AG)。现将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80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本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5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确定。 3、本期国债于2004年4月19日招投标,4月2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26日发行结束,4月30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4、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4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09年4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5、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含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部分)、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于4月19日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6、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场外签订分销合同部分于4月20日至26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4月27日一次性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取多种价格(混合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承销;中标利率高于票面利率10%(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中标利率高于票面利率10%(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基本承销额(包括甲类成员追加的基本承销额)按票面利率承销。 2、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17亿元,基本承销额63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3、投标限额及位标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0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利率上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4年4月19日上午9:00-10: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0:10-10:25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10:30-11:00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4年4月26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2、未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可继续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2570-0405 已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汇入行行号为:011100099992,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570-0405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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