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纠纷首选仲裁 7月30日前完成合同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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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10:59 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证券、期货仲裁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今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将正式引入仲裁机制。但股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暂时还很难通过仲裁解决。 6种证券期货合同纠纷适用仲裁
广东证监局和省法制办依据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印发的有关通知制定了《关于订立证券期货业务合同及制定证券期货业务格式合同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征求意见稿提交大会讨论。 该《通知》中规定,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主要有6种: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产生的纠纷;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等。 省证监局副局长侯外林详细讲述了为何要采取仲裁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他说,以该局投诉信访工作为例,近三年来,该局累计受理投诉信访举报2661件,其中关于投资者权益被侵占的投诉举报约占三分之一。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证券诉讼费用高、周期长,加上目前在我国法院受理证券期货案件范围十分有限,因此大部分涉及证券期货纠纷的投资者采用了向监管部门投诉的方式。 股民纠纷暂不选仲裁 该《通知》中规定,目前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公众投资人之间的纠纷,暂不建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广州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主要因为股民很分散,流动性很强,取证困难。特别是仲裁条款一般是事先在合同中就要明确的,而几乎没有股民在买股票前会与上市公司签订相关仲裁协议。当然如果股民能在事后与上市公司达成通过仲裁解决终端的协议也可以适用仲裁方式。 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陈忠谦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来自个人的关于证券期货的仲裁申请。由于证券交易都是无纸化的,取证上有一定困难,不过将来会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则。 7月30日前完成合同修订 《通知》还规定,原来的格式合同中未设置仲裁选择条款的,必须进行相应的修订。修订工作必须在今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并报广东省证监局备案。 省证监局副局长侯外林还表示,省证监局将在年内开展一次格式合同修订报备情况的抽查活动,并根据抽查情况发出检查通报,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修订格式合同、使用格式合同或未向该局备案的机构,省证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公司监管档案和诚信档案中。 同时,省证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严格筛选,推荐优秀人才去担任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记者 杜巧巧 强燕 通讯员 钟群 刘思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