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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证监局、工商局提醒:投资原始股应谨防上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06: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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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最近有一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公司和产权经纪公司等在上海向市民违法推销异地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通过本报向广大市民提示风险,希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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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提醒市民,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股票转让必须在合法的场所进行。不具备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推销非上市公司股票是非法行为。一旦发生非上市股份公司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或股东间转让股份出现纠纷,将不受现行证券法律法规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投资者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承担投资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时了解到,目前进行的所谓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违反了当前的证券法律法规。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此外,根据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此类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据了解,非上市公司并非一定能够上市,如不能上市,投资者将面临极大风险;即使公司能上市,投资者买入的原始股能否上市流通也是未知数。同时,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很不够,投资者认购自己不熟悉的公司股权,必然会增加投资风险。根据目前掌握的有关情况,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推销者基本上都是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投资咨询公司或产权经纪公司,其中部分公司超越了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属于违法经营。

  据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将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依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则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查处。上海证监局已在4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公布了上海地区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名单,请广大投资者在这些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发现这些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向上海证监局举报。

  上海证券报记者 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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